股權轉讓是一種特殊財產的轉讓,轉讓客體是股東持有的股權資產,公司法律風險將是受讓方股東未來面臨的問題,因此,在股權轉讓前,受讓方一般會對標的公司進行盡職調查,了解公司資質、資產、負債和經營情況后,根據盡調情況談妥價格完成簽約,如果發現重大風險會放棄受讓股權。履行過程通常是盡調——談判——簽約——買方支付購股款——公司登記機關股權變更登記。同時,公司應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將受讓方記載到公司《股東名冊》中,《公司章程》進行相應修改。股權變更登記前,需先辦理納稅申報,經查驗已完成稅款繳納(納稅申報)的,憑完稅憑證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一、股權轉讓稅務承擔
股權轉讓繳納稅種包括:
1、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股權轉讓本質是財產所有權轉讓,屬于產權轉移書據征稅范圍,股權轉讓合同的當事雙方是印花稅的納稅人,稅率按股權轉讓收入的萬分之五計算。
2、所得稅
轉讓方賣股權的價格一般會超過買股權的價格,差額部分屬于轉讓方的收入,因此轉讓方要繳納所得稅。如果轉讓方是企業,需要繳納25%企業所得稅(高新技術企業,按15%繳納);如果是個人,需繳納20%個人所得稅,股權轉讓所得稅=(賣價-買價)*稅率。
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股權轉讓收入-成本(原值)-合理費用】*20%
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股權轉讓收入-成本(原值)-合理費用】*25%
股權原值就是買價(成本),是原始股東貨幣出資的現金額,或繼受股東受讓取得股權的受讓價格。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
股權轉讓涉及到股權價值(轉讓價格)、凈資產、凈現金、應收賬款等,需要以一個時點來確定,根據該時點來計算交易額。確定的這個時點是基準日,也叫報表日,截至報表日標的公司的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和資產負債表,反映了公司截至基準日及在相應期間內的財務狀況。以該日的數據作為股權交易的計算依據和一些權力義務的分界點。股權轉讓價格是轉讓股權的估值,但并不是公司凈資產。股權轉讓價格可以高于公司凈資產價格,如以凈資產的3到5倍確定股權轉讓價格,但不能明顯低于公司凈資產。
國家為了防止轉讓股權雙方逃避稅收,賣價定得很低,股權轉讓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時,稅務機關可以核定雙方的股權交易價格,即由稅務機關來確定交易價格,從而計算出讓方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的規定,稅務部門有權參考公司凈資產(所有者權益)核定股權轉讓的價格,計算個人所得稅。稅務機關通常以標的公司的凈資產來核定股權價格,或者參照標的公司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或者參照同類行業企業股權轉讓價格。如果雙方約定的股權轉讓價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就屬于股權賣價明顯偏低,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價格。如果股權賣價低于買價,或低于股權轉讓方的上次賣價,或低于標的公司其他股東的賣價,或低于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賣價的,稅務機關都可以核定價格(重新定價)。
公司凈資產就是公司資產總額減去負債以后的凈額,也就是所有者權益。如果一個公司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的,應當評估這些資產的價值來確定公司凈資產,相應確定股權賣價。
通常,稅務機關會要求轉讓方提交辦理股權轉讓辦理完稅憑證的材料清單,通過審核標的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凈資產評估報告、審計報告等來核定股權轉讓價格。
案例1
張某2018年2月,轉讓持有的甲公司股權給王某,賣價600萬元。該股權投資成本500萬元,占股30%。股權轉讓時,甲公司資產總額6000萬元,負債2000萬元,公司凈資產4000萬元。張某此次轉讓股權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是多少?
稅務機關通過審核標的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了解到甲公司凈資產為4000萬元,因此4000萬元的30%,應為1200萬元,張某股權轉讓收入600萬元,明顯偏低,故核定價格為1200萬元。
張某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200萬元-500萬元=700萬元*20%=140萬元
案例2
如果上述條件不變,張某的股權轉讓給其兒子小張,股權轉讓賣價也是600萬元,雖然遠低于公司凈資產價格,但因為轉讓人和受讓人是父子關系,視為有正當理由,依照稅務總局規定,計稅依據偏低屬于有正當理由。張某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以按照“轉讓對價-原值”計算,無需參考公司凈資產數額,稅務機關不作價格調整。
張某應繳納個人所得稅=600萬元-500萬元=100萬元*20%=20萬元
直系血親三代之間、夫妻、兄弟姐妹之間,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即上述親屬之間的股權轉讓價格,稅務部門不以公司凈資產核算價格。此外,公司員工持有股權轉讓給公司內部員工,也視為有正當理由,股權轉讓價格可以低于公司凈資產相應價格。此外,公司內部具有員工身份的股東相互轉讓股權,轉讓價格也無需參考公司凈資產。
二、股權轉讓的納稅籌劃
從稅收角度而言,在股權交易中,所得稅是轉讓方最為關注的稅負。許多股權交易轉讓方需支付大額稅金,但變換交易主體和方式,可以節約交易成本。
1、利用雙層公司結構籌劃
自2019年1月1日起,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即利潤100萬元以下的小微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僅為 2.5%,因此,如果能在最初投資時即設立雙層公司,由上層小微企業替代個人持股,作為轉讓股權的主體,利用小微企業的低稅率優惠就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股權轉讓所得的稅收負擔。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取得股息需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公司從公司取得股息屬于免稅所得,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很多被轉讓股權的企業中都有較大數額的未分配利潤,從而公司凈資產數額較大,股權轉讓價格可能被稅務部門核定為公司凈資產價格,如果能利用雙層公司的結構,在股權轉讓之前將未分配利潤分配給持股小微企業(上一層公司),就可以降低股權轉讓的價格,從而降低股權轉讓的所得稅。
案例3
錢先生若干年前投資100萬元獲得甲公司10%的股權, 現錢先生準備以200萬元的價格轉讓該10%的股權。不考慮公司凈資產因素,錢先生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200-100)×20%=20(萬元)。
籌劃方案:如果錢先生在投資甲公司時采取雙層公司結構,即錢先生投資設立乙公司(小微企業),乙公司投資100萬元獲得甲公司10%的股權,現乙公司以200萬元的價格轉讓10%的股權。乙公司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200-100) ×25%(應納稅所得額)×10%(稅率)=2.5(萬元),相較于錢先生自己繳納個人所得稅,節稅=20-2.5=17.5(萬元)。
案例4
趙先生于10年前投資100萬元創辦了甲公司,甲公司10年的利潤均未分配,目前已經累計達到1000萬元?,F趙先生準備將甲公司的股權轉讓給他人,轉讓價為1200萬元。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1200-100)×20%=220(萬元)。
籌劃方案:如果趙先生在10年前即創辦雙層公司,即吳先生投資110萬元創辦乙公司,乙公司再投資100萬元設立甲公司。乙公司在轉讓股權之前,可以將甲公司1000萬元的未分配利潤分配至乙公司,企業利得收入無需繳稅。由此,甲公司的股權轉讓價可以降低至200萬元。乙公司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200-100)×25%×10%=2.5(萬元)。除甲公司外,趙先生投資其他公司也通過乙公司進行,這樣就可以將所有投資利潤均留在乙公司層面。
通過納稅籌劃,節稅=220-2.5=217.5(萬元)。
2、通過股權代持籌劃
個人轉讓股權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轉讓股權的收益權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可以通過股權代持的方式實現股權轉讓,待時機合適時再實際轉讓股權。
案例5
孫先生持有甲公司20%的股權,該筆股權的投資成本為100萬元,目前對應的公司凈資產為200萬元。孫先生準備以200萬元轉讓給李先生,孫先生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200-100)×20%=20(萬元)。
籌劃方案:孫先生與李先生可簽訂股權代持協議,孫先生作為名義股東,李先生為隱名股東,孫先生為顯名股東,雙方暫不辦理股權變更登記,但李先生實際進入公司,孫先生將該20%股權的一切權利均委托李先生代為行使,同時將股權質押給李先生,為此,李先生向孫先生支付200萬元。李先生每年取得甲公司的分紅。若干年后,因甲公司經營不善,出現虧損,甲公司20%股權對應的凈資產僅為110萬元。此時,孫先生再將該筆股權以110萬元的名義價格(實際不需支付任何價款)轉讓給王先生,孫先生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110-100)×20%=2(萬元)。
通過納稅籌劃,節稅=20-2=18(萬元)。
這里李先生顯名股東是納稅義務人,取得分紅,需要繳納20%個人所得稅;當顯名股東將稅后分紅支付給隱名股東時,后者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情況包括: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顯名股東將取得的稅后分紅轉付給隱名股東(自然人),不屬于上述法律規定的情形,因此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但隱名股東是企業時,由于企業收入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隱名股東(企業)從顯名股東取得基于代持合同關系產生的所得,屬于其他收入,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3、通過支付增資補償款和增資入股交易模式籌劃
案例6
雄震礦業通過增資取得風馳礦業70%股權,公司支付給風馳礦業原股東共計人民幣11134.5萬元,作為三位股東放棄認購增資的補償款;另支付人民幣4540萬元對風馳礦業進行增資。增資后風馳礦業注冊資本確定為2200萬元,其中雄震礦業占風馳礦業70%股權。溢價3000萬元形成風馳礦業資本公積。
該交易模式以增資加補償款的形式實現了出讓股東避稅的目的。如果三名老股東將股權直接轉讓給雄震礦業,需繳納巨額個人所得稅?,F在以“增資加補償”的方式給與老股東的“放棄認購增資的補償款”,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中的九個稅目之一,老股東得到11134.5萬元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雄震礦業公司增資入股也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通過上述給出條件,增資4540萬元,計入資本公積3000萬元,則計入實收資本為1540萬元,同時增資后注冊資本為2200萬元,則原來實收資本數為660萬元(2200萬元-1540萬元)。
股價=新股東投資總額/該新股東的注冊資金
雄震礦業投資總額為15674.5(11134.5+4540)萬元,投后注冊資金為2200萬元*70%=1540萬元,則本次交易的股價=1567.5萬元/70%=22392.14萬元 。
如果老股東將70%的股權按照22392.14萬元的價格股權直接轉讓給雄震礦業,則老股東需繳納個人所得稅為:
三股東個人所得稅=(22392.14萬元-660萬元*70%)*20%=4478.42萬元。
4、通過減資方式籌劃
甲、乙兩個法人股東(均為居民企業)于2012年出資500萬元設立A公司。甲出資160萬,持股32%,乙出資340萬,持股68%。截止2015年,A公司所有者權益總額為4000萬元,其中實收資本500萬元、盈余公積600萬元、未分配利潤2900萬元。甲將其持有的32%股權以1400萬元轉讓給丙。
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1400-160)×25%=310(萬元)。
如果甲先撤資,丙再增資成為公司股東,并支付金額不變,則:
甲按《公司法》規定的程序撤出32%的出資,從A公司獲得1400萬元補償,再由丙與A公司簽訂增資協議,規定由丙出資1400萬元,占A公司注冊資本的3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五條“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的稅務處理”的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25%繳納企業所得稅。
甲企業撤資的的稅務處理為:
甲企業投資收回:500×32%=160(萬元),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甲企業股息所得:(2900+600)×32%=1120(萬元),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甲企業轉讓所得:1400-160-1120=120(萬元)
甲企業所得稅:120×25%=30(萬元)
丙增資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可見,A公司通過變“股權轉讓”為“先撤資再增資”,節約稅收310-30=280(萬元)。
所以,企業通過改變交易方式,可以實現合理避稅,減少相當于按撤資比例計算的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部分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三、簽訂“黑白合同”轉讓股權逃避稅收的法律后果
最高法院認為,逃避稅收的行為并不會導致轉讓合同無效。但是當事人應當特別注意,逃避稅收將遭受稅務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處罰。對于股權轉讓合同中存在的當事人為避稅向登記部門和稅務部門提交一份陽合同(價低),在當事人手中持有價格不同的陰合同(價高),應以哪份為準?首先要看雙方的目的是什么?
如果是以價格虛高而剝奪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屬于惡意串通,損害優先購買權的股權轉讓合同無效。如果是為了避稅,登記機關備案的合同價低,實際履行價高,對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不產生影響,但對避稅行為應由稅務部門予以制裁,規范經濟秩序。
在昆明安寧永昌物資經貿集團有限公司與香格里拉縣博峰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林毅、程啟開、拉茸春平、云南恒達華星礦業有限公司企業出售合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一終字第98號】案中,永昌公司與博峰公司簽訂《整體收購博峰公司協議》約定,永昌公司與博峰公司股東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真實價款是7000萬元,后又簽訂1000萬元股權轉讓合同。雙方均認可實際履行的轉讓款為《整體收購博峰公司協議》所約定的7000萬元,但辦理相關手續時系按照《股權轉讓協議》中載明的1000萬元,少繳了6000萬元部分的稅款。
后永昌公司提起訴訟,主張雙方所簽訂的協議存在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條款,其內容已損害了國家利益,請求:確認股權轉讓協議無效。
云南高院認為,永昌公司與林毅等所簽協議系當事人之間協商一致后自愿簽訂,且未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認定合法有效,遂判決駁回永昌公司的訴訟請求。
永昌公司不服,上訴至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系轉讓博峰公司的全部股權,永昌公司因此取得博峰公司及其全部資產的控制權。以轉讓公司及股權的方式實現企業資產轉讓的,不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
關于逃避稅收問題。如果依照國家稅收管理規定,當事人的轉讓行為應繳納相關稅費而未繳納,其屬于行政處罰調整的范圍,并不導致轉讓協議無效。
逃避稅收并不會導致股權轉讓協議無效。如果依照國家稅收管理規定,當事人的轉讓行為應繳納相關稅費而未繳納,其屬于行政處罰調整的范圍。雖然逃避稅收不影響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但是逃避稅收將會遭受行政處罰,甚至承擔刑事責任。因此在股權轉讓交易中應當按照相關稅收管理規定繳納稅款。
中山市百盛會計事務有限公司專注大中小型企業財稅服務,提供中山公司注冊流程和費用、代理記賬公司費用和流程、營業執照辦理查詢年審等財稅服務,并為大中小微企業及創業者提供代辦公司注冊,代理記賬報稅,營業執照辦理等企業服務,助力中小企業發展!
更多相關資訊:
Copyright ?中山市百盛會計事務有限公司,Inc.All rights reserved. 粵ICP備19142299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