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勞務派遣需提交材料
1.勞務派遣經營許可申請書;
2.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3.公司章程以及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者財務審計報告(辦理時出具的報告,不得超過半年),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200萬元;
4.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房產證明或租賃辦公場地在三年以上的租賃合同)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服務場所和設施;
5.服務場所辦公使用面積不少于100平方米,應設有接洽會客室、檔案室、工作人員辦公室和必要的輔助用房等。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辦公設施設備,包括計算機、傳真機、打印機、電話機、文檔柜、網絡設備和網絡服務和信息管理系統等設備設施清單;
6.勞務派遣專職管理人員及工作人員花名冊、身份證明等;
7.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8.勞務派遣管理制度。服務質量管控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風險防控制度、人力資源管理制度、保密制度、收費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書應當參照使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示范樣本)、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紀律等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相關的規章制度文本;
9.勞務派遣協議樣本。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務派遣用工單位的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同時,還應載明派遣崗位的性質(臨時性、替代性、輔助性或執行特殊工時崗位);
10.勞務派遣單位勞動用工備案單位、人員信息首頁截圖(新注冊企業可在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資質后及時辦理備案);
11.有異地勞務派遣業務的需提交勞務派遣單位異地派遣備案登記表。
二、勞務派遣業務
經營許可年度審核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19號部令《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許可機關提交上一年度勞務派遣經營情況報告,如實報告下列事項:
1.經營情況以及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2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以及訂立勞動合同、參加工會的情況;
3.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情況;
4.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5.被派遣勞動者派往的用工單位、派遣數量、派遣期限、用工崗位的情況;
6.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情況以及用工單位履行法定義務的情況;
7.設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設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應當向辦理許可或者備案手續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上一年度勞務派遣經營情況報告。
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撤銷、注銷、吊銷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19號部《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處理。
在取得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22號令《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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