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落實“放管服”改革,報關單位備案實現了“全程網辦、全國通辦”。更大力度深化“放管服”改革,積極推進報關企業“許可”改“備案”,對報關單位全面實施備案管理,出臺“全程網辦、全國通辦”等便民利企措施。企業可在全國任意地點登錄“單一窗口”或“互聯網+海關”提交備案申請,經所在地海關審核辦結后,自行打印備案回執,全程無紙化網上辦理;對于企業選擇所在地海關錯誤的,由收到申請的海關首問負責,真正實現企業“零跑腿、零成本”“任一地申請、一次辦理”。
什么是進出口權
進出口權其實就是企業開展進出口業務的資格。申請進出口權辦理需要經過一個比較復雜的審批辦理過程。
進出口權有效期多久
進出口權資質沒有什么維護工作,僅每年提交工商年報時,需要填寫海關數據,如沒有,可以零申報。
其他證書均無年審要求。
哪些行業需要辦理進出口權
進出口權辦理不限行業,不限成立時限,不限注冊資金。只要企業的經營范圍有“進出口”字樣即可辦理。
大部分辦理“進出口權”的企業,主要是為了出口退稅、進口商品、收付外幣、入駐平臺等。
進出口權辦理材料
1、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之一;
2、公司公章和法人私章;
3、公司名稱和注冊地址中英文(需自行翻譯好);
4、法人姓名+手機號碼;
5、一個能聯系上的公司座機;
6、提供一個公司郵箱
申請企業須得到商務部、海關、檢驗檢疫、外匯管理局、電子口岸等部門批準,并得到相關審批證書后,公司就有了進出口權??勺灾鬟M行進出口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備案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253號)
第一條 為了規范海關對報關單位的備案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報關單位,是指按照本規定在海關備案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
第三條 報關單位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辦理報關業務。
第四條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申請備案的,應當取得市場主體資格;其中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申請備案的,還應當取得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已辦理報關單位備案的,其符合前款條件的分支機構也可以申請報關單位備案。
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報關單位申請備案時,應當向海關提交《報關單位備案信息表》(見附件)。
第六條 下列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從事非貿易性進出口活動的,應當辦理臨時備案:
(一)境外企業、新聞、經貿機構、文化團體等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
(二)少量貨樣進出境的單位;
(三)國家機關、學校、科研院所、紅十字會、基金會等組織機構;
(四)接受捐贈、禮品、國際援助或者對外實施捐贈、國際援助的單位;
(五)其他可以從事非貿易性進出口活動的單位。
辦理臨時備案的,應當向所在地海關提交《報關單位備案信息表》,并隨附主體資格證明材料、非貿易性進出口活動證明材料。
第七條 經審核,備案材料齊全,符合報關單位備案要求的,海關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備案信息應當通過“中國海關企業進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臺”進行公布。
報關單位要求提供紙質備案證明的,海關應當提供。
第八條 報關單位備案長期有效。
臨時備案有效期為1年,屆滿后可以重新申請備案。
第九條 報關單位名稱、市場主體類型、住所(主要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報關人員等《報關單位備案信息表》載明的信息發生變更的,報關單位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海關申請變更。
報關單位因遷址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所在地海關發生變更的,應當向變更后的海關申請變更。
第十條 報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海關辦理備案注銷手續:
(一)因解散、被宣告破產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終止的;
(二)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銷或者撤銷登記、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失效的;
(四)臨時備案單位喪失主體資格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注銷的情形。
報關單位已在海關備案注銷的,其所屬分支機構應當辦理備案注銷手續。
報關單位未按照前兩款規定辦理備案注銷手續的,海關發現后應當依法注銷。
第十一條 報關單位備案注銷前,應當辦結海關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 報關單位在辦理備案、變更和注銷時,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并且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海關可以對報關單位備案情況進行監督和實地檢查,依法查閱或者要求報關單位報送有關材料。報關單位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第十四條 報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海關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報關單位名稱、市場主體類型、住所(主要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報關人員等發生變更,未按照規定向海關辦理變更的;
(二)向海關提交的備案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拒不配合海關監督和實地檢查的。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3月13日海關總署令第221號公布、2017年12月20日海關總署令第235號修改、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令第240號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規定》,2015年2月15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61號公布、2016年10月18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84號修改、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修改、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令第240號修改的《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企業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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