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單位可以提出申請: 1.持有有效的《食品經營許可證》; 2.《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事項發生變化,且在變化后的10個工作日內; 3.涉及經營者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社會信用代碼、住所等主體資格變更的,已在主體資格許可部門辦理變更。
一、受理
時限:5個工作日 審批人:市場監督管理局各鎮街分局以及市局審批辦受理人辦理結果:1.能當場受理或通過當場補正達到受理條件的,直接進入受理步驟,當場出具受理通知書;2.根據一次性告知通知書內容進行補正后達到受理條件的,出具決定受理通知書;3.收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書的,從收件之日起即為受理。
審批標準:1.核對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2.依據辦事指南中材料清單逐一核對是否齊全;3.核對每個材料是否涵蓋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內容和要素。二、審查
時限:0.5個工作日 審批人:市場監督管理局各鎮街分局以及市局審批辦審查人辦理結果:提出初步意見,轉入決定步驟。
審批標準:根據相關規定審查,提出初步意見。
三、決定
時限:0.2個工作日 審批人:市場監督管理局各鎮街分局以及市局審批辦決定人辦理結果:1.申請符合相關規定的,準予行政許可。 2.申請不相關規定的,不準予行政許可。
審批標準:復核審查步驟階段提出的初步意見。四、制證
時限:0.2個工作日 審批人:市場監督管理局各鎮街分局以及市局審批辦發證人辦理結果: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不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送達方式:窗口領取、代理人送達、委托送達、公告送達、郵寄送達五、送達
時限:0.1個工作日 審批人:市場監督管理局各鎮街分局以及市局審批辦發證人辦理結果:1.準予行政許可的頒發《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2.不予行政許可的頒發《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1.食品藥品經營許可變更申請表
2.申請增加經營范圍的,請提交食品經營許可新辦事項辦事指南列明的食品相應類別所需材料。
3.經營單位的營業執照或其它有效登記證書、變更核準通知書(廣東省內已實施電子證照管理并可查詢到電子證照信息的,則無需提交)
(1)申請書中所填內容及所附資料均真實、合法、有效,復印文本均與原件一致。
(2)個體戶不能辦理法人變更。
(3)經營者名稱應當與營業執照上標注的名稱一致。
(4)提交的申請材料如是復印件的,應當在復印件上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申請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
(5)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6)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
(3)填寫住所、經營場所時要具體表述所在位置,明確到門牌號、房間號。
(4)食品經營場所地址與營業執照或其他登記證書上地址不一致的,還應當提交食品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包括房產證明復印件)。
(6)僅銷售預包裝食品不需要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只需在申請營業執照時備案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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