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據《外商投資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施行前設立和運營的外商投資企業在2025年1月1日前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的規定調整其組織形式、組織機構等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因此現行存續的外商投資企業,內部組織結構將迎來大變革!
PART01
外商投資企業
外商投資,是指外國的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稱外國投資者)直接或者間接在中國境內進行的投資活動,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二)外國投資者取得中國境內企業的股份、股權、財產份額或者其他類似權益;
(三)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項目;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資。
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國投資者投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經登記注冊設立的企業。
PART02
修改內容
股東會
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以下簡稱“三資企業法”),中外合資企業不設股東會,其最高權力機構為董事會。但《外商投資法》及《實施條例》施行后,根據《公司法》股東會將取代董事會成為最高權力機構,合資企業及合作企業章程均應新增股東會章節,原董事會部分職權亦應調整為股東會職權。
外商投資企業需根據法律要求,增加“股東會”機構,主要內容包括股東會組成、股東會職權、股東會會議的召開、股東會會議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的通知、股東會會議表決權、股東會議事規則等部分。
董事會
《外商投資法》及《實施條例》施行后,根據《公司法》,董事會不再作為合資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而將作為公司股東會和經營管理機構之間的經營決策機構。除將董事會部分職權調整為股東會職權外,還需根據《公司法》對董事會相關事項進行修改及增補。
主要修改及增補部分:董事任免、董事任期、董事會職權、董事會會議的召開、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董事會議事規則。
監事會
原三資企業法中并未對監事事項予以規定,根據現行《公司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故公司需增設監事。
主要增加內容包括:監事的設立、監事的職權、監事履職規則及其他公司認為需要添加的監事部分。
公積金提取在三資企業法框架下,合營企業的稅后利潤應當提取三項基金(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和企業發展基金)后再行分配?,F修改章程時,應根據《公司法》將刪除原三項基金表述,修改為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此外,根據實際經營的需要,股東還可以選擇在章程約定經股東會決議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PART03
結語
《外商投資法》出臺后,除去股東會、董事會、監事和公積金部分發生較大的變動外,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股權轉讓、利潤分配、公司解散也發生了些許變動。法律規定外商投資企業需在2025年1月1日前進行調整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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