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應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銷售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專用發票,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按照上述政策規定,B企業能否向A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取決于B企業是否向A企業實際銷售了物資且銷售物資在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范圍內,如果實際銷售了物資且符合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開具要求,就可以向A企業開具與交易內容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實務中,關聯企業之間的交易除了符合真實性原則外,還需要符合獨立性交易原則,即在轉移定價的過程中客觀、公允,不能利用關聯交易故意逃避稅收,否則會存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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