邁入新年,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已經開始。最近一段時期,梳理一些跨年事項,是大部分企業的工作重點之一。結合實務工作經驗,筆者提醒企業要重點關注稅前扣除憑證和納稅調整事項的管理,為“一步到位”完成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做好準備。
關注點一:
準備好稅前扣除憑證
最近一段時期,納稅人應及時梳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的取得情況。尤其是對一些跨年度取得增值稅發票的情形,企業一方面應盡可能及時取得增值稅發票,另一方面還要準確進行相應的稅務處理。
一是要注意及時取得2021年度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對于這類事項,企業應注意,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的規定,企業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稅前扣除憑證;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在當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后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還要關注一些“特殊”規定。比如,甲企業于2021年11月購入一項固定資產并投入使用,但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截至匯算清繳期結束前,仍未取得全額發票。這種情況下,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的規定,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再進行調整。但需要注意的是,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企業應制作、梳理相應臺賬,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取得全額發票,及時調整相應的固定資產計稅基礎。
二是要注意以前年度稅前扣除憑證的跨年處理。舉例來說,乙企業2019年統一制作了一批工作服,要求員工工作時統一著裝,由此發生了一筆工作服飾費用,直到2022年1月,才取得相應的增值稅發票。在2019年度匯算清繳時,由于沒有取得合規稅前扣除憑證,乙企業對相應支出進行了納稅調增。這種情況下,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的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據此,乙企業可以在取得相應的增值稅發票后,進行追溯調整,將相應的費用在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并不是在2021年度或2022年度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關注點二:
稅會處理口徑有差異
對于同一涉稅事項,稅務與會計之間的處理口徑可能存在差異,不同稅種之間也有不同的處理規定,這可能導致企業在實務中,會存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本年累計銷售額”、《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本年累計營業收入額”或《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本年累計營業收入額”等欄次,與企業財務報表中的營業收入額不一致的情形。
企業要關注跨年事項的稅會處理差異。以現金折扣事項為例,稅務處理方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屬于現金折扣,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作為財務費用扣除。但在會計處理方面,2020年12月11日財政部會計司發布的《收入準則實施問答》明確,企業在銷售商品時給予客戶的現金折扣,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中關于可變對價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這意味著,在銷售實現并確認收入時,現金折扣應納入負債進行會計處理,而不確認為收入。也就是說,現金折扣通常發生在以賒銷方式銷售貨物及提供勞務的交易之中,核算時,現金折扣應計入“預計負債”會計科目。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同一涉稅事項,不同稅種之間的歸集口徑也可能存在差異。例如,企業發生固定資產清理,企業所得稅方面,應按照清理完畢后的凈收益或凈損益進行相應處理,如果是凈收益,可能轉入“營業外收入”或“資產處理損益”;如果是凈損失,可能轉入“營業外支出”或“資產處理損益”;增值稅方面,企業則需根據固定資產清理的收入,確認銷售額,按照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相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關注點三:
準確判斷“當期”事項
企業實務中會存在很多跨期事項,但是相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在“發生當期”進行涉稅處理。這就要求企業準確判斷具體涉稅事項的“發生當期”,究竟是何時。
納稅人要注意準確判斷跨年事項的“發生當期”,及時進行相應的稅務處理。舉例來說,2021年12月,丁公司發生一筆資產損失50萬元,符合相應條件,已作資產損失處理。2022年2月,丁公司部分收回該筆資產損失,共計30萬元,此時,該公司尚未辦理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后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這種情況下,對丁公司來說,這筆收回的30萬元,“發生當期”為2022年度,企業應確認2022年度應稅收入30萬元,而不是沖減2021年度發生的損失。
關注點四:
納稅申報表填報邏輯有不同
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采用按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在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匯算清繳。這導致月(季)度預繳申報和年度匯算申報的數據之間,存在一定的差異。
舉例來說,按照《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的填報邏輯,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等項目,未要求進行納稅調整,這將會導致《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的“應納所得稅額”項目,與《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本年累計額”中的“應納所得稅額”項目,存在差異。再如,實務中,一些企業在開展年度審計時,可能會對財務報表的項目進行審計調整,這也可能會導致《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中填報的財務數據,與《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填報的財務數據,并不一致。企業對這些差異應當高度注意,準確地進行年度匯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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